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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材料收齐后开始计算:材料操作处理2个工作日+使馆受理5-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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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在中国分为北京领区、上海领区、广州领区、成都领区、武汉领区、西安领区、沈阳领区、大连领区和青岛领区;此产品受理广州领区的朝鲜族申请人,申请人按实际工作、居住地划分领区。 2.广州领区覆盖地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福建省。 3.无法受理曾有以下情形的申请人: (1)近3年内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被罚款200万以上韩元或接到出国或强制出境处分者 (2)近5年内被宣判监禁或以上徒刑者
1.在外同胞(F-4)签证所持者不能在国内进行单纯劳务工作。 请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签证办理期间,领馆可能会致电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进行电话调查,请保持电话畅通,并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否则可能导致拒签。 2.鉴于韩国领馆对签证及部分重点地区(如非法滞留高发地区)的申请人审核较为严格,我司将根据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具体情况,严格把关,并可能视情况要求补充辅助证明文件(如房产、车辆、社保、学历、真实机票、酒店订单等),或退回申请材料。 3.材料经我司审核递交后,仍可能出现领馆要求补充材料、参加面试或材料被退回不予受理等情况。请申请人提前知悉,并积极配合相关要求。签证审理时长可能因补件等因素延长(此由领馆决定,我司无法干预),为避免因签证延误造成损失,请勿提前支付机票或确认酒店订单。 4.所有外国游客需在入境或抵达韩国的前三天内,在线填写并提交韩国电子入境申报卡(Korea Electronic Arrival Card)。
带 *为必需资料
在职人员
自由职业者
退休人员
在校学生
学龄前儿童提交无犯罪证明的人员需提供由国家移民管理局开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查询日期:以申请日期为基准,过去5年的记录)
1.护照须完整无破损、无污损、水渍或其他遮挡信息的情况 2.护照有效期离出发日须至少6个月以上 3.须至少保留4页完整连续的空白页(不含备注页) 4.如持有旧护照且其中包含出入境记录或签证记录,须一并提交旧护照原件 注:护照保护套禁止入馆,且易在寄送中遗失,须在寄出前拆除自行保管
1.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原件将在签证出签后随护照一同寄回),并附1份1:1彩色复印件,确保字体清晰、无反光、无遮挡 2.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取回原件,请提前联系签证专家说明情况,并通过顺丰到付方式寄回 注:如材料已进入使馆流程,无法保证可提前取回,请申请人自行合理安排时间,提前做好准备
1.提供户口本原件(原件将在签证出签后随护照一同寄回),并附1份1:1彩色复印件,确保字体清晰、无反光、无遮挡 2.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取回原件,请提前联系签证专家说明情况,并通过顺丰到付方式寄回 注:如材料已进入使馆流程,无法保证可提前取回,请申请人自行合理安排时间,提前做好准备
提供2张清晰的纸质版照片,要求如下: (1)拍摄时间:近6个月内拍摄 (2)尺寸规格:3.5*4.5cm (3)背景底色:白底 (4)画质要求:彩色、清晰无阴影 (5)人像要求: ①五官清晰无遮挡,露出额头和双耳 ②不能露齿微笑 ③不能佩戴眼镜、帽子、围巾、首饰等物品 ④不能自拍,不可使用美颜或滤镜处理 ⑤不得穿与背景颜色相近的衣服 注:如不按规定提交,可能会被要求补交照片,影响签证进度,甚至被拒签
单面打印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仔细阅读并理解内容后,全部勾选“同意”并签名,提供签字原件
1.申请表必须单面打印,不得漏页或乱页 2.中文填写(“in English”处用英文),可电脑填写后打印签字或用黑色笔手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按领馆格式完整填写并签名 注:邮寄原件,信息须真实有效,填写不规范需重新提交。我司提供范例供参考
1.F-4-13,即以文化艺术 (D-1)、采访 (D-5)、贸易经营 (D-9)、教授 (E-1)、特定活动 (E-7) 资格曾在韩国滞留 6 个月以上者: 签证复印件、出入境记录或外国人登陆证(任选其一) 2.F-4-14,即国内外大专学位(两年制以上)毕业生或政府邀请奖学金获得者: (1) 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奖学金获得者提供获奖证明等证明材料) (2)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韩国 / 港澳台毕业生需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韩国大学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明) 注:中国大陆境内2001年以前毕业的人员,务必记载学校学籍管理档案室的联络方式 (3) 国外大专学历持有者需额外提供 TOPIK3 级以上证书或社会统合课程 4 级以上进修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3. F-4-15,即OECD 国家永久居住权持有者(OECD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芬兰):提供永久居住权证明材料 4. F-4-16,即法人企业代表、股东、管理层职员(企业设立满1年,管理层在职满1年,其他职位申请人须在职满6个月以上):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在职证明(含在职时间、所属部门、负责人姓名及公章) (3) 近3个月内开具的近1年的纳税证明 (4)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工商局开具) (5) 非就业契约书(联系我司签证专员获取) (6) 股东/管理层职员额外提供:法人代表身份担保书(联系我司签证专员获取)、法人代表韩国住所申告证或 F-4 签证复印件 (7) 在职证明材料(以下选一提供) ①近1年社保缴纳证明(广州市、深圳市社保证明需提交有‘授权码’的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 ②近1年个人所得税证明 ③近1年工资银行卡明细单 5.F-4-17,即上一年度年销售额达 10 万美元以上的个体户代表: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税务局近1年内开具的增值税等销售业绩证明 6.F-4-18,即跨国企业高层、媒体高层及记者、律师、会计师、医生、一级 / 二级教授、艺术家、产业技术研究员、中级以上农业技术人员、船舶 / 民用航空高级技术人员: (1) 在职证明(含在职时间、所属部门、负责人姓名及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对应职业资格证(如有) 7.F-4-19,即居住国公认同胞团体 / 文化艺术团体代表、副代表及所属职员(职员在职满 1 年,每团体限 10 名): (1) 团体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 同胞团体代表推荐信 (3) 在职证明(含在职时间、所属部门、负责人姓名及公章) (4) 同胞团体情况表(联系我司签证专员获取) (5) 非就业契约书(联系我司签证专员获取) 8. F-4-20,即前任 / 现任人大代表、在职 5 年以上公务员及国营企业职员: (1) 在职证明或离职证明(含在职时间、所属部门、负责人姓名及公章) (2) 机构代码证(国营企业职员) (3) 公务员证(在编公务员) (4) 国营企业职员额外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F-4-21,即大学教授(含副教授、讲师)、汉族学校校长(含副校长、党书记)、中小学教师、幼儿园高级教师: (1) 在职证明(含在职时间、所属部门、负责人姓名及公章) (2) 政府任命书或教师资格证 (3) 1 级教师资格证、高级教师资格证或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证 (4)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F-4-22,即准备在韩国经营个人企业者(投资额 3 亿韩元以上): (1) 投资企业登录申请表(韩国开具) (2) 汇款及汇入资金明细(韩国开具) (3) 换汇证明及使用明细表(韩国开具) (4) 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及保证金(韩国开具) (5) 转让合同和转让费用汇款明细等企业实际运营证明(韩国开具) (6) 非就业契约书(联系我司签证专员获取) 11.F-4-25,即年满60周岁者:居住证无法开具时,提供居住地公安局或流动人员管理中心证明 12.F-4-27,即韩国国内公认国家技术资格证(技师以上)获得者: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3.F-4-29,即韩国高中毕业者(含同等学历检定考试合格者): (1) 毕业证书或检定考试合格证 (2) 外国人学校 / 外国教育机构 / 济州国际学校毕业生额外提供:韩国学历认定的1 门课程(韩语、社会、国史、历史等,须至少完成一学期)证明或韩语能力证明材料 14.F-4-31,即国家专业资格证获得者(认证领域:符合老人福利法的疗养保护师):疗养保护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5.F-4-99,即过去曾持F-4签证且正常滞留者(无违法记录):无法提交原F-4签证资格材料时,需提供事由说明及客观证明材料
未满18岁申请人单独申请时,需提供出生证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以下资料选一提供: 1.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以申请签证日期为基准,迁入到本馆管辖地区3个月后方可申请,延期或更新时,需提交居住证历史记录证明),深圳居住证持有者除了提交居住证原件,还需提交居住登记信息单 2.近3个月的社保(需含医保)缴纳证明(广州市、深圳市社保证明需提交有‘授权码’的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
未满18岁的申请人单独申请时需提供: 1.父母有效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父母不随行委托函原件(手写签名)
1.须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附加证明书原件,要求如下: (1)以签证申请日期为基准,6 个月内开具有效(若证明材料上明确标注有效期,则以标注时间为准) (2)提交国籍国无犯罪记录证明,如以申请日为基准,在过去5年内有连续一年以上第三国居住经历者,还需提供曾居住的所有第三国无犯罪记录证明 (3)有户籍迁移情况时,须提交原户籍地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和现户籍地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原/现户籍地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均需申办附加证明书) 注:如户籍迁移者的现户籍地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上有记载“申请人从(出生日期)到至今,无犯罪记录”,则无需在原户籍地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必须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上写上签发机关的联系方式 注:须开具2份犯罪记录证明,一份提交给公证处,另一份在申请签证时使用 2.除非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否则须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1)未满 14 岁者或60 岁以上者 (2)出生地在韩国或14岁以下入国且无海外连续滞留6个月者 (3)因客观原因无法开具者(须提供无法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解释说明,可能无法开具的原因为年龄限制或居住条件未满足等,以实际为准) (4)国家 / 独立有功者及遗属 (5)国内滞留期间未海外滞留 6 个月以上且已提交过此文件者查看样例

1.须提供韩语水平能力证明材料(任选其一): (1)韩国移民社会整合项目(KIIP)事前评价 21 分以上成绩单 (2)社会整合项目 1 阶段以上结业证 (3)TOPIK1级以上成绩单 (4)世宗学堂初级一 B 课程以上结业证 2.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免提交此材料: (1)曾申办其他滞留资格曾提交过韩语水平能力证明资料并获认可者 (2)曾有韩国国籍者 (3)60 岁以上者 (4)持韩国初等学校毕业以上学历者 (5)13 岁以下者 (6)持 F-4 签证在韩滞留 3 年以上者
1.办理周期、停留时长、签证有效期、入境次数等均为参考信息,实际结果以领馆审批为准。办理时长可能受领馆审核速度、补件要求或其它不可控因素影响,我们无法对此作出承诺。 2.签证结果无法预知,在未获签前请不要支付机票、酒店、团费等费用。我们强烈建议您在成功获签并确认信息无误后再支付这些费用。若因拒签、延迟出签或领馆未及时返还护照导致行程损失,相关风险及经济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3.在签证办理期间,如果因我司直接过失导致您的护照原件遗失或损毁,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责任,最高赔偿金额为每本人民币600元(过期护照不予赔偿)。 4.请您只邮寄办理签证所需的必要文件,如护照、照片和申请表等。请勿附带任何非必需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证件套、文件夹、装饰性包装等)。如若丢失,相关损失需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收到签证后,请务必仔细核对出签信息(包括护照号码、姓名拼音、性别、出生日期、签证有效期及签证类型等)。确认无误后再安排机票、酒店等费用。 如发现错误或有疑问,请在48小时内联系我司客服。我们将协助向领馆申请更正,但请注意: (1)签证是否更正由领馆最终决定; (2)超过48小时反馈,我司不承担相关责任,请务必及时检查; (3)更正可能产生额外费用(如签证费、加急费等),由申请人承担; (4)更正期间可能影响行程,建议收到正确签证后再确认支付不可退费用。 6.在资料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不符合签证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不全、资质不符、信息不实等情况),我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申请人务必确保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完整并符合要求。在办理过程中,我们可能会根据您的情况要求补充材料,或在必要时建议您终止申请。 7.在签证办理期间,使领馆可能会要求补充材料或进行电话调查。请申请人务必保持电话畅通(来电可能显示为未知或隐藏号码)。如果收到补件通知,请务必在领馆规定时间内提交;如果接到领馆电话,请如实回答,并确保信息与申请材料一致。 8.如申请人委托我司代做机票/酒店预订单,请注意:我司提供的预订单仅用于签证办理,预订单具有时效性,在领馆审核期间(含可能的抽查阶段)有失效可能性;行程方案根据以往成功案例专业设计,但各领馆审核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使领馆保留最终认定权;若因预订单被取消或行程方案未被领馆采纳而导致签证问题,相关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9.我司仅提供专业的签证代办服务,包括材料审核、申请递交和进度跟进。请注意,我们不涉及出入境通关、海关审查或入境许可等后续事宜。申请人须自行核实各国出入境政策(如健康申报、入境限制等)以确保符合入境条件;如因政策变动、疫情管控、海关审查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被拒绝入境、遣返等,相关责任及损失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0.退款标准及适用情形: (1)预审阶段取消: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取消办理的,我司将收取50元/人的审核服务费。 (2)完成预约后取消:对于申根(不含荷兰)等需要预约的国家,若已完成预约后取消,将额外收取50元/人的预约服务费。 (3)审核及操作完成后: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取消办理的,我司将收取全额服务费。针对英国、美国、加拿大、挪威、丹麦等“先缴费后预约”的国家,签证费或签证中心服务费一旦缴纳给领馆或签证中心即无法退还。(英国特殊说明: 递交前申请退款,需待移民局审核通过并退还我司后才能退还,若移民局不予退费,我司也将无法退还。) (4)送签后取消:一旦订单已送签并进入领馆审批阶段,所有签证费和服务费等将全额收取,不予退还。 (5)特殊国家及加急服务:荷兰、印度、智利、阿根廷、墨西哥、巴西等特殊国家签证,以及加急预约服务,将依据具体商品页面标注的退费规则执行。 (6)补充说明:签证费是否可退,最终以领馆或移民局政策为准,部分费用可能无法退回。如因不可抗力(如领馆临时关闭、政策调整等)导致订单取消,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与您协商处理。 11.使领馆临时调价补充说明:签证申请费用以使领馆实际收取时的最新标准为准,我司仅代收代缴。如因申请国家或使领馆政策调整导致签证价格变化,这属于政策性不可抗力,请您理解并全额补缴我们在申请过程中已产生的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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